一、基本案情
徐州某臺資光電企業因經營需要于2010年3月發布了廠房建設設計施工聯合招標項目公告,經過公開招投標最終由江蘇南通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信息產業電子某設計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聯合體中標。2010年9月該臺資企業與聯合體中標單位簽訂了FIDIC設計采購施工(EPC)合同協議書俗稱交鑰匙工程,合同價格為49420萬元,不做任何調整。工程于2010年11月開工,2012年5月30日竣工,該臺資企業按約支付了工程款47945萬元,賬面上拖欠1475萬元。因工程款存在爭議,兩家中標施工單位依據施工合同管轄約定提請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申請該臺資企業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75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9.6897萬元、律師費62萬元。
二、代理思路
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接受臺資企業委托后,指派姜培等律師組成代理團隊。首先對聯合體的施工情況進行了調查,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聯合體并未按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全部施工,而是存在工程漏項以及諸多未按約定施工偷工減料的項目。鑒于此律師形成了本案的代理觀點:因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發包人支付約定總價的前提是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內容,反之就應扣減相應工程款項。因此代理律師提出應先委托專業機構對案涉工程漏項以及未按約定施工偷工減料的項目的金額核算出來。代理人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姜培律師建議在進行大量的代理工作后,如果發現對方有可能存在多收取工程的情況,委托人可以考慮發起反申請,要求對方退還多收取的工程款,采取這個措施至少會起到給對方施壓的作用。
三、案件進展
代理思路明確后,代理人著手準備能夠證明聯合體實際施工的工程量與報價書及竣工結算報告中的工程量存在遺漏工程項目的證據、竣工結算報告與實際完成工程量的差額等證據。并請專業第三方對相關金額進行了鑒定,結果是案涉工程漏項以及未按約定施工偷工減料的項目的金額等違約項合計為9552萬余元。在得到有利鑒定結論的情況下,代理人同時進一步在證據在下功夫,以確保提出的減項有確鑿的證據支持,同時做好了反請求和委托受理案件的仲裁委給予司法鑒定的準備。同時向仲裁機構提起了反申請。
四、案件結果
代理人花費了近二個月的時間準備了詳細充分的證據郵寄給仲裁委,在代理人接到仲裁委的出庭通知后開庭前,聯合體在我方強大的證據攻勢下以及應對措施下雙方達成和解,對方主動撤回了仲裁申請。由于委托人表示不再追究聯合體的責任,代理工作圓滿完成。
2004年9月3日,紡控集團公司(甲方)與楊乃斐(乙方)(楊乃斐是代表臺冠公司出任天基公司董事長,天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訂關于組建合營公司的協議書。2004年11月18日紡控集團公司(甲方)、臺冠公司(乙方)與信達公司(丙方)三方簽訂關于三方投資的補充協議。2004年11月18日,紡控集團公司(甲方)、臺冠公司(乙方)、信達公司(丙方)簽訂成立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合同約定:本協議取代各方之間先前就此達成的任何協議(包括但不限于各方口頭協議以及來往的書面傳真信函等),并以此表明各方達成的最終共識。
乙方、丙方以《關于組建合營公司聯合開發江蘇銀宇三聯集團有限公司南北廠區宿舍改造項目的協議》和《補充協議》為依據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通過研究該案的材料,認為:只有《合作經營合同》有仲裁條款,對方提起仲裁的依據已經被《合作經營合同》取代并且失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該案的最終仲裁裁決駁回了對方的仲裁申請,為當事人挽回了6000多萬元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