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辦理方式:仲裁
承辦單位:江蘇茂通(南京)律師事務所
二、案情簡介
本案我方代理的洪州園林公司與華璋公司簽訂了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由華璋公司進行路面工程。工程計量價格142元/每噸。工程數量約為26000噸,工程總價約為370萬元,具體噸位以經雙方見證過磅實際噸位為準。合同的“其他約定”中有“當市場行情發生變化時,雙方均有權提出價格調整建議”。提出價格調整建議的一方應提前以書面形式與另一方協商,雙方如無法達成一致可暫時中斷履行合同。合同簽訂后,華璋公司依約進行了水穩攤鋪。洪州園林公司依據華璋公司提供的票據共支付了470萬工程款。
洪州園林公司提出,在支付工程款后,對工程審查時發現華璋公司虛報了數字,華璋公司多領取了工程款約891015.4元。華璋公司則稱,2017年11月23日,其向洪園林公司發出《調價函》,言明因市場行情變化,自2017年11月26日起在原價礎上上調40元/噸。洪州園林公司一方接收后蓋有“江西洪州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雙峰路(云彬路-沿山大道段)路面工程項目部資料專用章”。其施工的工程量為27293.39噸,價格應當按照每噸182元計算。
三、爭議焦點
1、關于工程價格,雙方是否調過價?洪州園林公司有無收到過《調價函》?
2、嚴守東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四、律師策略
1、洪州園林公司從來沒有收到過華章公司的《調價函》和《對賬單》,從沒有調過價。律師推測《調價函》及《對賬單》是在我方申請仲裁后,華璋公司偽造的,因此可申請對《調價函》、《對賬單》上的項目部資料專用章及嚴守東簽字的形成日期進行司法鑒定。
2、涉案合同價格與當時的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行情相比,價格是合理的,無需調價。
3、嚴守東是包工包料的施工人,沒有洪州園林公司授權,無權代表洪州園林公司,不具有調價權力。
五、審理結果
仲裁庭采納了我方意見:
仲裁庭認為,①洪州園林公司有權利提出鑒定申請,華璋公司應提供證據原件配合鑒定。華璋公司不能提供原件,故對《調價函》公章的認定應當推定有利于洪州園林公司,即不能支持《調價函》、《對賬單》上的項目部資料專用章及嚴守東簽字的真實性;②華璋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嚴守東對洪州園林公司與華璋公司之間關于價格調整具有代理權。③依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提出調價的一方應提前以書面形式與另一方協商,征得對方同意。但本案中,華璋公司并沒有證據證明進行過這個程序:④本案調價理由不充分。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當市場行情發生變化時,雙方均有權提出價格調整建議”。洪州園林公司提供了南京市浦口區2017年10月和11月的《主要地材預算指導價格》顯示,當年10月水泥穩定碎石5%水泥的價格為每噸124元,11月為每噸1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