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永迪公司和中鑫公司都是從事建筑行業的企業。2018年中鑫公司承包了甲公司的渣土運輸項目,因中鑫公司還有其他施工項目,于是將案涉渣土運輸項目轉包給了永迪公司,雙方簽訂了《渣土運輸項目合同書》。合同書的內容除了合同金額外其他條款均套用了中鑫公司與甲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2021年永迪公司將中鑫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中鑫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程款2260190元及逾期利息。中鑫公司認為永迪公司訴請不是事實,雙方的工程款應當是審計金額下浮5%以后作為與永迪公司的結算金額,而中鑫公司已履行了支付義務,請求依法駁回永迪公司訴請。
二、爭議焦點
(一)中鑫公司與永迪公司簽訂《渣土運輸項目合同書》的效力是否有效?
(二)中鑫公司主張的審計價下浮5%作為與永迪公司的結算金額能否成立?
三、律師觀點
(一)關于中鑫公司與永迪公司簽訂《渣土運輸項目合同書》的效力
《渣土運輸項目合同書》是有效合同。渣土運輸項目不屬于法律規定禁止轉包的工程項目,并且中鑫公司和甲公司簽訂的有關渣土運輸合同中也沒有禁止中鑫公司轉包的約定,因此合同有效。
(二)從相關證據看是印證了中鑫公司的辯解成立。
第一,中鑫公司與永迪公司簽訂的《渣土運輸項目合同書》合同金額是中鑫公司與甲公司渣土運輸金額的95%;第二,合同的價格形式是固定單價合同。說明合同中寫明的合同價不是雙方最終的結算價,最終的結算價要根據施工完畢的工程量結合下浮比例計算;第三,中鑫公司先后向永迪公司支付了8次工程款,而永迪公司每次的開票金額都是中鑫公司給甲公司開票金額的95%。第四,因案涉工程項目是中鑫公司轉包給永迪公司,而中鑫公司為投標投入了人力、物力、財力,不可能一分利益沒有轉包給永迪公司施工。綜合以上幾點,能夠證實永迪公司主張的按甲方付款的100%結算的觀點不能成立。
四、裁判結果
(一)法院認為中鑫公司作為案涉渣土工程的總包方,將項目整體轉包給永迪公司,違反了相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雙方簽訂的《渣土運輸項目合同書》無效,但因驗收合格,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二)永迪公司主張按照中鑫公司與甲公司之間的結算價款總額向其支付工程款,中鑫公司主張是其與甲公司結算金額下浮5%后金額,法院認為第一,從兩份合同約定的合同金額看,中鑫公司與永迪公司簽訂的合同金額是中鑫公司與甲公司合同金額的95%;第二,從永迪公司先后8次給中鑫公司的開票金額看,每一次的開票金額也是中鑫公司給甲公司開票金額的95%。中鑫公司下浮5%的辯解成立。故依法駁回了永迪公司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