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原告程某于2013年經人介紹與被告劉某認識,后于2013年**月**日到徐州市云龍區民政局領取結婚證,婚后生育兩個孩子劉某某1和劉某某2。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礎并不好,經常吵架。2019年6月22日,被告無故毆打原告,在原告告知被告鼻子被打折的情況下,繼續對原告施暴,原告報警,經徐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徐公物鑒(臨床)字2019***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意見為:1、原告鼻部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2、原告眼部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原告住院十余天才得以痊愈出院。后公安機關以被告劉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調查,原告隨即以離婚糾紛起訴至法院,要求一、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二、婚生子劉某某1和劉某某2由原告撫養,被告劉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至劉某某1和劉某某2年滿十八周歲止;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四、因被告的家暴行為給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傷害,依法向原告支付賠償金5萬元。
被告劉某辯稱,不同意離婚,認為原、被告之間還有感情,至于毆打原告程某的行為,其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離婚對孩子不好。且原、被告均未正式穩定的工作,靠打零工賺取收入。對于子女問題,本著對子女有利的方向由法院評判,另外考慮到原告執意追究被告涉嫌故意傷害的形式責任,該刑事案件是依法可以調解、和解的案件,希望原告從大局出發,充分考慮兩個子女的前程未來,對被告予以諒解;如果原告堅持離婚,兩個子女由被告撫養,不需要原告支付撫養費。
二、法律分析
(一)爭議焦點
原被告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家暴?如果能認定其中一點,法院就可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
(二)論證要點
關于家庭暴力的認定與否,被告的行為已經涉嫌故意傷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關于感情是否破裂,被告在原告因家暴行為報警后,就被趕出家門,被告甚至直接要求原告帶走雙方的婚生女,雙方一直分居;在家暴行為發生后至開庭時,被告沒有向原告表達一句歉意,原、被告之間感情已經破裂;且原、被告之間在原告主張自己的權利、堅決要求追究被告故意傷害刑事責任后,就不存在和好的可能,被告的各種行為也表明其和原告之間不存在感情,被告并沒有想繼續維持婚姻的想法,故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只會進一步導致雙方之間、乃至父母子女之間的感情出現破裂,甚至增加訴累,既然原、被告雙方已經無法和好,為了免除浪費司法資源,不如盡早判決離婚,法官采納代理人的意見。
(三)律師代理思路
本次訴訟是原告程某起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鑒于原告為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被告抗辯夫妻雙方感情尚未破裂,除非存在法定離婚事由,否則法院不會判決離婚。本案中被告劉某對原告程某家暴,公安機關已經立案調查,本案焦點是雙方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家暴,進而決定是否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
庭前調解過程中,雙方就是否離婚無法達成一致,被告劉某抗辯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為由,不同意離婚。原告代理人通過調解過程中的對方的抗辯事由及私下溝通,明確了被告的目的是一要求原告對涉案故意傷害罪一案出具諒解書,以便在量刑中減輕處罰;二是認為雙方之間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不愿意予以分割。
法官本著原、被告雙方各退一步、友好相處的目的,詢問原告是否可以放棄離婚,但是由于被告自毆打原告之后至開庭調解之時均未向原告程某就施暴行為表示歉意,原告堅決要求離婚,對于被告劉某要求的諒解書,原告認為在被告沒有任何誠意的前提下拒絕出具,被告劉某甚至在庭審過程中說出因原告程某不同意出具諒解書,其有理由相信雙方婚后生育的兩個子女不是其親生子女,要求進行親子鑒定,被告的行為明顯屬于道德綁架,其對自己的錯誤行為沒有任何反省,甚至將其向原告施暴的責任推至原告身上,雙方僵持不下,無法達成一致。
調解不成后,法院進行開庭審理,經過原、被告雙方舉證質證,代理人感覺到法官存在不予認定被告的行為屬于家暴、不判決離婚的可能,為了阻止這一可能性,代理人和法官溝通,最終說服法官,判決雙方離婚,分割共同財產,并且因被告的家暴行為,支持了原告主張的賠償金。
三、案例點評
2016年3月,我國頒布了《反家庭暴力法》,最高院一直沒有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沒有進一步明確家暴認定標準,對于家暴案件導致的離婚案件,一般對施暴者的懲治震懾很少,不足以讓施暴者受到該有的懲處。
本案中因原告堅決主張,公安機關對被告立案偵查,進而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但是實踐過程中,依舊有人要求原告出具諒解書,原告不予出具,就是大逆不道,無惡不赦,受害者有罪論,要不是原告自己有錯,被告怎么會動手,甚至原告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被告承擔刑事責任,也被視為置子女的前途于不顧,完全沒有考慮到如果真是那么憂心子女前途,又怎會知法犯法,在自己違法后,道德綁架其他人,其是不是更應當勇于認錯,承擔責任,給子女樹立一個好的榜樣呢?
四、法院審理結果
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2019)蘇0303民初62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程某與被告劉某離婚。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原、被告之女劉某某2由原告程某直接撫養,原、被告之子劉某某1由被告劉某直接撫養。
三、原告程某對原、被告之子劉某某1、被告劉某對原、被告之女劉某某2享有探望權,每周可探望一次,具體探望方式和時間由雙方自行協商。
四、被告支付原告程某65000元。
五、被告劉某賠償原告程某離婚損害賠償2萬元。
六、上述第四項、第五項的款項合計85000元,由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程某。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