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0年被告高某以其女兒與原告劉某談戀愛為由,向劉某索取4000元彩禮,并以幫劉某蓋房子為由,索取45000元建房款。后高某將房子建在其女兒的宅基地上,許諾留給劉某三間。劉某把49000元錢交給了高某,也沒給打收條。后因種種原因,劉某與高某女兒的戀愛關系結束。而劉某出資建成的房子卻一直由高某父女居住,劉某多次索要彩禮及建房款均無果。遂委托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孟曉晶律師提起訴訟。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高某支付給劉某30000元。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劉某給付女方彩禮后,后二人戀愛關系終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女方按照當地習俗收的彩禮理應返還給劉某。
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劉某與高某女兒的戀愛關系已經結束,高某據此收受45000元建房款已無合法依據,構成不當得利,理應返還給原告劉某。
三、律師謀略
在辦案的過程中,孟律師得知劉某在給女方49000元的時候沒有任何書面證據的情況下,立即通知當事人及時采取錄音的形式固定證據。
四、審理結果
根據法院審理宣判,本案在只有錄音證據的情況下,幫助原告追回30000元,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