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王先生,原系徐州市某安保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保公司)員工,后被派遣至徐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化工公司)上班。2007年12月,王先生在化工公司執行安保任務時遭到他人毆打,身負重傷,之后一直處于昏迷狀態。事故發生后,安保公司和化工公司均不承認與王先生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互相推諉,遂發生糾紛。無奈之下,王先生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依法確認王先生與安保公司和化工公司兩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010年5月,徐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王先生為工傷。2010年9月,王先生委托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謝曉陽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安保公司、化工公司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復印費、工傷認定公告費、訴訟費。法院經審理,支持了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案件點評
在爭取賠償的過程中,原告王先生系被告安保公司職工,其在被派遣至被告化工公司從事安保工作期間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而致工傷,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于被告安保公司沒有為原告辦理工傷保險,其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對原告進行賠償。被告化工公司系原告的用工單位,也是原告提供勞動的直接受益人,根據“用工受益者負責”的原則,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化工公司應對被告安保公司不能履行賠償義務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被告不能按照人民法院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