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名稱
部隊某學院訴甲、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二、辦案要旨
(一)建設工程經多方簽字竣工驗收不能對抗發包人在質量保修期限內向承包人主張承擔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維修責任;(二)雖然起訴時已超過法律規定、合同約定的質量保修期限,但發包人有證據證明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內向承包人提出過維修請求的,維修事實持續至起訴前的,不認為已經超過質量保修期;(三)發包人經總承包人同意后與第三人簽訂分包合同,將建設工程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且該部分工作需要總承包人與第三人相互配合施工,最后由總承包人整體交付發包人的,總承包人需要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擔連帶責任。
三、案情簡介
2010年4月1日,部隊某學院與甲公司簽訂《工程總包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承建涉案小區07、08棟(以下簡稱涉案兩棟樓房)的土建及安裝工程,合同價款4128.9568萬元。另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原《工程總包合同》繼續有效,本協議是原合同的組成部分,工程建筑面積約44068㎡,保修期限為二年,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等。對于涉案兩棟樓房中的門窗采購及安裝部分,部隊某學院經與甲公司協商總包對現場進行全面管理并收取總包管理費和配合費后直接發包給乙公司,并與乙公司簽訂了《門窗制作與安裝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
案涉工程2013年1月23日主體驗收,門窗工程2013年10月竣工驗收。工程款按合同約定結算和支付,最后因涉案工程存在嚴重的漏水問題,部隊某學院將甲公司和乙公司訴至法院。經司法鑒定,漏水原因除甲公司施工的飾面磚接縫不連續、不密實導致的漏水外,還存在窗框與窗洞處漏水等原因,大面積的漏水已嚴重影響了居民的正常生活,所以訴求徹底修復涉案07、08號樓墻面漏水問題;甲公司、乙公司對滲漏部分承擔連帶責任。該案同時面臨90多戶居民的上訪壓力。
四、律師謀略
代理律師接受部隊某學院的委托,分析認為涉案的幾份合同應該不存在效力問題的爭議。經過庭審調查結合本案事實,代理律師認為本案能否勝訴關鍵在于下列幾個問題。
其一,涉案兩棟樓房施工結束后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蓋章確認,部隊某學院是否具備要求兩公司承擔無償修理等違約責任的請求權的事實基礎;其二,關于質保期的問題。工程2013年竣工驗收,漏水的質保期為5年,但起訴時已超過質保期;其三,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是否有事實和依據。
首先,關于涉案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后,部隊某學院是否具備要求被告承擔無償修理等違約責任的請求權基礎的問題。我國法律關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規定,旨在要求發包人應當及時驗收,對于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才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雖經幾方驗收,但漏水問題現實存在,作為施工方即應承擔維修責任。是否能爭取到無償維修關鍵是解決質保期的問題。
其次,關于是否超過質保期的問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防水的質保期為5年。但根據部隊某學院提供的相關證據顯示在工程交付的第二年涉案工程即出現漏水問題,甲公司就派人維修,一直維修到起訴前仍然沒能根本解決漏水問題,直至過了質保期甲公司放棄繼續維修。律師認為對此情況甲公司在質保期內即開始維修,一直延續到質保期滿,具有連續性且沒有解決漏水問題,所以不能單單以質保期對抗。對此物業有相應的維保記錄給予佐證。所以并未超過質保期。
最后,門窗工程由甲方直接發包后,是否能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對門窗滲漏部位承擔連帶責任。律師經過查看案卷材料,發現門窗工程雖然是部隊某學院直接發包,但甲公司作為工程的總包方,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甲公司有對現場有管理和配合的責任,并且結算時,甲公司也制作并結算了總包方管理費。另根據涉案工程的漏水原因鑒定報告,顯示在乙公司施工的門窗與甲公司施工的墻體結合部分是大面積漏水的重要原因,鑒于此,部隊某學院要求兩公司在共同施工部分承擔連帶責任應當得到支持。
五、案件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民事判決((2019)蘇0106民初1556號),判決甲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徹底修復原告部隊某學院涉案07、08棟樓房的屋面、墻面等處存在的滲漏問題,第三人乙公司對上述維修范圍中屬于其施工的門窗部位,與甲公司承擔共同維修責任。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判決((2021)蘇01民終3013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六、實務總結經驗
代理律師成功代理本案訴訟,成功為當事人挽回了數百萬元的損失,也間接維護了90住戶的權利,代理律師就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總結出以下實務經驗:
其一,關于竣工驗收對建設單位要求實際施工單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影響。我國法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必須經合法驗收后,才可交付使用的法理依據在于為了避免建設工程的負外部性,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可能會為自身當前利益而甘冒風險,降低建設工程的質量。因此,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并不具備抗辯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責任的法律功能。
其二,關于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的問題。律師在實務中應靈活地理解和適用法律對于質量保修期的規定,雖然法條規定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的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施工單位的保修義務并不宜進行教條化的理解,將保修期局限于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固定期限。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內要求施工單位就工程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的權利,在法律性質上應當屬于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雖然工程竣工日期是2013年直至提起本案訴訟的時間看似已經超過了保修期,但是建設單位有證據證明在建設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后不斷與施工單位取得聯系要求維修的,其要求施工單位承擔無償維修等違約責任的訴請就未超越合法期限。
其三,關于工程分包后的工程質量問題。法律明確規定總承包人對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對于由乙公司承建的門窗部門,并非總承包人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后由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另行簽訂分包合同,而是發包人征得總承包人同意交給第三人即乙公司負責并直接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本案中,法院應該主要考慮到涉案工程經由總承包人甲公司同意發包人將門窗部分另行交付乙公司承建,另外結合施工工序問題綜合考慮判決甲、乙公司對于門窗漏水的共同維修責任。
綜上,本案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包括工程竣工驗收對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承擔無償維修責任的影響、質量保修范圍與保修期限、工程分包后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對工程質量的維修責任在內的諸多問題,提供了實務指引,啟示廣大律師在實際代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過程中,避免教條化的理解法律的規定,務必結合案件事實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充分論證己方觀點。
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