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顧
2010年,劉漢飛一紙訴狀將淮海戲劇王音像公司和賈汪電視臺起訴至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告劉漢飛訴稱:(五梅七槍反唐傳》和《三槍定南唐〉系傳統節目,經自己搜集整理后創作為琴書曲藝作品。被告淮海戲劇王公司未經原告同意,將《五梅七槍反唐傳》和《三槍定南唐》改編為同名的電影和類似電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改編權;被告賈汪電視臺從2008年起,播放由淮海戲劇王公司提供的電影和類似電影作品《五梅七槍反唐傳》和《三槍定南唐》,并插播各類藥品廣告獲取經濟利益;現訴請法庭判決二被告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損失。
二、律師謀略
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劉茂通律師經過分析案情后認為:原告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原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賈汪電視臺存在播放涉案影片的事實;其次被告淮海戲劇王公司擁有涉案電影和類似電影作品的完整著作權,有權許可賈汪電視臺播放;再次被告淮海戲劇王公司進行配像拍攝時,是經過原告許可以及與原告長達八年的交易慣例確定的,被告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報酬,因此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為了支持自己的觀點,劉律師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精心收集的14組證據,其中既有人證、也有書證、還有錄音錄像,最終在嚴密的證據鏈支撐下,法庭采納了劉律師的答辯意見。
三、案件結果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賈汪區電視臺播放的電視琴書《五梅七槍反唐傳》與《三槍定南唐》系淮海戲劇王公司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并未侵犯原告劉漢飛的改編權。不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駁回原告劉漢飛的訴訟請求。
最終結果原告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劉茂通律師繼續代理淮海戲曲王公司,經過多次庭審,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辦案總結
在改編中,改編者往往征求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意見,目的是為了盡可能避免改編作品曲解原作品,這應是自愿的,不應作為合同中的限制性條款。如果原作品作者表示“怎么改都行”,應認為這是作者對改編作品和改編行為的認可,是對改編者授權的意思表示。在此情況下即使改編作品確實違背了原作品主題,也不應認為是一種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