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1年4月25日,遼寧某拍賣有限公司(甲方)與遼寧人張某、徐州人周某(乙方)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張某、周某共同參加遼寧某市農貿大廳一層內的門市的競拍活動。甲方確保乙方轉入甲方全部資金的安全。同日,徐州人周某分七筆給遼寧某拍賣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匯款計1000萬元。2011年4月27日,該拍賣公司給周某出具了內容為收到張某、周某預交保證金1000萬元的收款收據。2011年7月8日公開拍賣活動,該拍賣標的已由某信用社拍得,但因信用社棄權,第一次競拍失敗。
拍賣公司又通過報紙公告于2011年7月29日再次拍賣。2011年7月24日,周某給該拍賣公司郵寄了《不再參加2011年7月29日競拍和返還一千萬元保證金通知書,聲明不再參加2011年7月29日的競拍報名,并且要求退還所繳納的一千萬元保證金,否則,拍賣公司將承擔一千萬元保證金的利息損失和其他相關法律責任。但是,該拍賣公司并沒有退還保證金,同時將該保證金以張某一人的名義用于了7月29日的競拍,張某競拍成功。經過反復交涉無效,2011年 10 月徐州人周某,委托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劉茂通律師向遼寧省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遼寧某拍賣有限公司返還其競拍保證金1000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60萬元,同時要求第三人張某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遼寧某拍賣有限公司認為,原告陳述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原被告之間沒有形成拍賣合同關系。原告周某是借款給第三人張某競買農貿大廳。為了保證借款用于競買農貿大廳,防止第三人張某挪作他用,所以在簽訂競買協議和出具保證金收據時,原告要求將其名字寫在第三人張某的后面。
第三人張某主張本案事實是第三人張某要參加競買,但因資金缺口,便通過朋友找原告周敏借款。雙方商定了借款額、利息和還款方案后,原告周某等人便分七次借給張某1000萬元,并且直接匯到被告公司。所以,本案的競買人是第三人張某,而不是周某。原告周某的1000萬元是借給第三人張某的。
二、法律分析
爭論焦點:保證金的支配權屬于誰。但是除了案件本身之外還出現了其它焦點問題。該案件開庭中有數十名社會閑散人員旁聽,而法院的門口聚集了很多來路不明的人員。有人直接威脅到,讓周某以及陪同人員離不開當地。甚至被告請來了周某的2位徐州老鄉作證,證明周某的款項是借款而不是用來參加競買的。雙方的矛盾一觸即發,處于極端的不可調和的狀態之下,如果這個案件打下去,估計一定是拉鋸戰,可能要拖上一到二年。
三、案例點評
在這種情況下,劉茂通律師沉著冷靜的舉證質證,據理力爭,但是由于雙方的爭議巨大,從上午9點開始的庭審到中午12點多都沒有結束。法庭只好要求下午繼續開庭。中午,周某在法院警車的護送下離開法院。下午,劉茂通律師主動找到被告法定代表人協商,在雙方友好的協商下,最終被告改變了主意,與原告共同做第三人的工作,矛盾得到化解。下午不到1個小時的時間里,三方迅速達成和解。第三人張某分期支付原告1000萬元,如果有任何一期延期,第三人都要承擔60萬元的利息,原告都有權利要求第三人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款項。被告遼寧某拍賣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目前,原告周某已經拿到了第一期付款。
至此,一起矛盾激烈的案件,在劉茂通律師的努力下,閃電般的得到化解,當事人周某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