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徐州某閥業公司(以下簡稱閥業公司)突然接到法院數百萬元的強制執行通知,而法定代表人楊某下落不明。從天而降的巨額債務讓閥業公司職工們莫名其妙,緩過神來才發現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在法院與董某簽訂的調解協議,虛構了債務。2008年10月閥業公司全體職工代表來到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求助,委托劉茂通主任就閥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偽造債務一案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案涉及金額特別巨大,且與全體職工有著密切關系,雖然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串通他人通過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虛假訴訟拿到了所謂的生效調解書,但其本意為惡意轉移資產,如調解書一旦生效將給全體職工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二、爭議焦點
(一)董某起訴閥業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借款370萬元中有120萬元是楊某進入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所形成,與閥業公司無關。
楊某于2007年2月15日、2007年5月27日向董某出具借條兩張共計120萬元。經查,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閥業公司董事長為付某,公司公章一直由付某保管,楊某當時并非該公司職工,付某并未以公司名義向董某借款,也未曾出借公章或者委托楊某為公司借款。以上事實有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閥業公司股東會決議、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及付某證言予以證實。因此,楊某在此期間擅自以閥業公司名義向董某借款120萬元屬于個人行為,應該由其本人承擔償還責任。
(二)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徐民二初字第0013號民事調解書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
首先,從2007年2月至2007年9月短短8個月時間,楊某以閥業公司名義陸續向董某出具五張借條,數額304萬元。2008年1月2日,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開元閥業公司五次借款數額為370萬元,與借條上數額明顯不符。同時,在閥業公司及楊某未及時償還到期借款的情況下,仍然陸續借款304萬元給閥業公司及楊某,不符合常理。
其次,在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在董某僅僅出示五張借條復印件的情況下,楊某對370萬元的巨額借款事實全部認可,雙方并不存在實質性的訴辯對抗,僅在7日內就迅速達成調解協議。同時,楊某在2008年6月30日出具了第六張借條。次日,董某即向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就39.45萬元的借款也快速達成調解協議。經查,楊某所謂以開元閥業公司借款370萬元在該公司賬上并無記載,該公司其他董事及職工對此并不知情。
三、律師謀略
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認為,董某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在短短8個月時間內,在債務人閥業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陸續借款300余萬元給該公司,明顯不符合常理。同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異常容易。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7)9號《關于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后申請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協議內容是否屬于當事人處分權的范疇;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否涉及案外人的權益;協議指定轉移的財產上是否存在案外人權利;調解是否存在明顯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情形等。尤其對此類以資不抵債的企業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審判員應當予以特別關注、謹慎審查債務產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用途、支付方式以及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經濟狀況,以防止當事人利用虛假訴訟,獲取非法利益。該案中,人民法院沒有認真審查調解協議的內容,致使調解協議損害了閥業公司的合法權益。為此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投入了大量了精力組織了精干的律師人員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向徐州市檢察院民行處提出了申訴。歷經8個月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真核實依法聽證并及時下達了再審裁定書。
四、法庭判決
原審原告董某因與原審被告徐州某閥業有限公司、楊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徐民二初字第0013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調解書確有錯誤,應予再審。
最終經過再審撤銷了相關的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