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南通某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憑借與江蘇博悅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濟大學范某對賭協議條款,先是向南通崇川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后改為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管轄,要求上述被被告按照對賭協議約定條款連帶向其支付200余萬元的補償金。
二、爭議焦點
南通某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是否具有適格投資合同主體,簽訂的對賭協議是否合法成立,范某應否向南通某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支付補償款?
三、律師觀點
江蘇茂師事務所接受范某委托后,指派宋勇律師擔任代理人,先后四次到南通調查了解,在掌握實際證據后,認為南通某創業投資合伙企業主體不適格,其簽訂的對賭協議不合法,對賭條款因存在嚴重不公平,作為公司小股東的范某不應承擔補償金責任。
四、代理思路
(一)根據2005年11月15日國家發改委第39號令,由國務院批準,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有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10部委聯合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該案原告因不具備創業投資法定條件,無法在國家相關部門備案,不具有簽訂創投合同主體資格,無法享有業績對賭、投資退出等優惠政策;
(二)該案原告因起訴時已經營業期間屆滿,不具有繼續訴訟主體資格,應由其清算組代表訴訟;
(三)委托人范某作為小股東,無經營決策權,要求其承擔對賭條款約定顯失公平。
五、案件結果
在縝密的抗辯理由和證據面前,南通某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提出愿意和江蘇博悅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濟大學范某和解,在法院主持調解下,以向其歸還投資款200萬元及期間銀行利息結束本次訴訟,此次代理,為江蘇博悅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濟大學范某挽回二千萬元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