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案手記
該案件發生在2011年春節前夕,徐州某著名工程機械集團是案件的受害人,涉及金額數千萬元。案值之大、影響之大、辦理案件難度之大可想而知。我和姜培律師在接受了王某家屬的委托后,積極會見并且及時調查了解案情,通過對證據材料以及案件事實的梳理分析,全所律師論證,及時向警方和檢方提出了律師的法律意見。最終在嫌疑人被羈押的第37天也就是2011年的春節前夕檢察院不予批捕,嫌疑人獲釋,在取保候審期滿后,該案件被撤銷。
劉茂通
2016年4月9日
二、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上海某甲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某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徐州警方刑事拘留,警方指控稱:2006年3月至2010年8月間,王某先后以上海某乙公司和上海某甲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名義,購買國產軸承冒充進口軸承銷售給徐州某工程機械集團,并且其銷售的軸承涉嫌假冒某國際著名品牌,銷售額達數千萬元,其行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0條銷售偽劣產品罪。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劉茂通、姜培律師在接受了王某家屬的委托后,積極會見并且及時調查了解案情,對證據材料以及案件事實的梳理分析。
三、律師意見
首先,王某主觀上不具備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故意。銷售給徐州某工程機械集團的軸承系王某從另一單位購買后再銷售給徐工的,該產品在購進時就支付了與購買產品相應的對價,故而其并不具有主觀故意。
其二,單從徐州某工程機械集團報案的單方證據,并不能證明王有犯罪的事實和故意。報案的證據僅能證明犯罪嫌疑人銷售產品的情況,王某是否知道該產品該產品涉嫌假冒偽劣是成立本罪與否的關鍵,無充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對該產品是否有假冒和偽劣的情形知曉,主觀上不具備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故意。
其三,涉案產品系生產商依法在香港注冊的與歐洲某國品牌相同的商標,而歐洲該品牌的廠商已經破產。涉案相關的產品的商標確實合法存在,也不存在假冒的情形。
其四、涉案產品是否為偽劣產品也存在質疑之處,需要進一步的取證和偵查。
其五、嫌疑人愿意對相關經濟損失進行民事賠償。
四、案件結果
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劉茂通、姜培律師經過充分論證得出上述意見及時提交給了警方和檢方。最終在嫌疑人被羈押的第37天也就是2011年的春節前夕檢察院不予批捕,嫌疑人獲釋。在取保候審期滿后,該案件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