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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返利型詐騙成功為當事人降低7年量刑

發布時間:2022/8/17 18:17:15 點擊次數:9903

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江西上猶縣人。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3日被逮捕。

上猶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3年起,被告人胡某某以投資澳門賭場可獲高額返利為由,誘使部分親友及同學江某某等人多次向其投資并按約定向投資的江某某等人支付返利。被害人劉某某通過江某某了解到有這一投資項目后,從2017年初至2017年10月,分10余次通過江某某賬戶或直接匯入被告人胡某某指定賬戶共計人民幣57萬元,被告人胡某某獲得劉某某資金后,并未將劉某某投資的資金投入“賭場返利”項目,除5萬元用于支付江某某應得返利外,又用劉某某自己投入的資金分月以“返利”的方式返還劉某某4萬余元,剩余約48萬元全部被胡某某用于網絡賭球和償還自己債務等。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法院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胡某某在澳門賭場上班,江某某通過被告人胡某某投資澳門賭場地下錢莊獲取高額利息,2016年底,被害人劉某某從江某某處得知這一投資項目后,同意放錢給胡某某去澳門賭場地下錢莊獲利,江某某和胡某某從中各分得數分的利息。2017年3月至6月,被害人劉某某先后通過江某某轉賬到胡某某處有41萬元,被告人胡某某將劉某某投資應得的利息打給江某某,由江某某再轉給劉某某,被告人胡某某支付一段利息后便不再支付,胡某某的解釋是澳門那邊主管出差,后一直沒有利息。2017年7月至10月,被害人劉某某認識被告人胡某某后,劉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直接投資給胡某某16萬元,被告人胡某某返還了一段時間的利息。2017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叫劉某某繼續投資澳門的一種投資6萬元每天返利1200的項目,被害人劉某某信以為真直接投資給被告人胡某某6萬元,被告人胡某某沒有將此款用于投資澳門賭場地下錢莊,而是用于償還自己的債務。被告人胡某某通過江某某打給劉某某的利息,加上被告人胡某某直接打給劉某某的利息合計有4萬元。

2017年12月8日被害人劉某某向上猶縣公安局報案,2017年12月19日上猶縣公安局受理此案,同日將被告人胡某某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意見

(一)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來看,指控胡某某構成詐騙罪,證據不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包括5個要素和環節:一是行為人欺騙,二是對方產生錯誤認識,三是對方因為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四是行為人得到財物,五是對方失去財物,且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本案中,劉某某打給胡某某的錢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劉某某通過江某某或直接轉錢給胡某某,以長期和短期的形式投資澳門賭場獲取利息;第二個階段是停掉利息后,胡某某向劉某某稱有一個按天計息項目,每天付息1200元,讓劉某某投資6萬元。

就第一階段而言:胡某某不存在欺騙他人,更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胡某某將資金用于網絡賭球。

1、胡某某不存在欺騙劉某某而使劉某某交付財物

劉某某在詢問筆錄中陳述:“胡某某是我高中的同學,之前胡某某在澳門的賭場上過班,在澳門賭場離職后就在深圳上班。去年年末我得知江某某(也是同學)會通過胡某某去放款得利息,我自己也想放點錢出去。于是我通過江某某陸續放了35 萬元錢給胡某某,讓胡某某再把這筆錢放去澳門賭場。”這一陳述得到了江某某的證實。因此,劉某某是知道胡某某將錢投入澳門賭場,不存在胡某某欺騙劉某某而使劉某某陷入錯誤認識交付財物的情況。而公訴機關指控澳門賭場投資項目是不存在的并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因此,不存在胡某某虛構事實欺騙劉某某。

2、胡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劉某某錢財的主觀故意

胡某某供述其投資的澳門項目,澳門方面將利息通過轉賬轉到其農業銀行、中信銀行的銀行卡上。胡某某的中信銀行卡的交易流水中源源不斷的收款也印證了胡某某的這一供述,證實了胡某某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江某某自2013年與胡某某投資澳門賭場放利項目,幾年期間一直穩定收益(據江某某供述,他已獲取利息40多萬余元),這進一步印證了胡某某沒有虛構項目騙取錢財他人錢財的故意。

3、現在證據無法證實胡某某將資金用于網絡賭球

本案既沒有證明資金用于網絡賭球的客觀性書證,也沒有相應的證人證言證實,公訴機關僅僅根據胡某某的反復和不穩定的供述認定胡某某將資金用于網絡賭球,屬孤證。且胡某某就為何違心供述資金用于網絡賭球有著合理的解釋,是因咨詢了一名律師說用于賭博判的更輕,故認定胡某某將資金用于網路賭球,明顯證據不足。

因此,胡某某既不存在欺騙劉某某投資澳門賭場,又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胡某某將資金揮霍用于網絡賭球的情況下,胡某某第一階段的行為不成立詐騙罪。

(二)第二階段中劉某某打給胡某某的6萬元,也不構成詐騙罪。

從江某某和劉某某的第一次詢問筆錄可以看出:澳門方面停掉利息后,胡某某向劉某某稱有一個按天計息項目,讓劉某某投資6萬元,爾后每天支付利息給劉某某。辯護人認為,胡某某這一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1、胡某某讓劉某某投資6萬元主觀上只是為了資金周轉,并不是非法占有劉某某的資金

胡某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劉某某的資金的故意,只是為了資金周轉才想到這樣一種方式緩解資金緊張局面。從胡某某在第六次訊問筆錄“當時我資金周轉不過來,信用卡都刷爆了,我就想著讓劉某某再投錢進來,這樣就能緩解我的資金緊張”,可以進一步看出胡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則其在得到這6萬元后就沒有必要每天付息給劉某某。

2、從行為上來看,這6萬元絕大部分已通過支付利息的形式返還

從胡某某的供述和江某某的證言可以證實,這6萬元中絕大部分已通過支付利息的形式返還給劉某某,胡某某在第六次訊問筆錄中供述:“5萬元江某某沒有打給我,46萬元放澳門賭場了,還有6萬元我扣下了(其中4萬元作為利息返利了江某某那,在由他返給劉某某,還有2萬元我用于還劉某某信用卡了)。”江某某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陳述:“......沒有利息之后,我們叫胡某某去澳門聯系,胡某某叫我們繼續投資。我投了3萬元,劉某某投了6萬元,打到澳門去了,后來每天返利到了51600元之后,沒有再返了。”雖然這后期6萬元本金的利息支付數額,胡某某與江某某數額陳述不一致,但胡某某已歸還了這6萬元中的絕大部分,這一事實可以確認。胡某某當庭供述,這6萬元中還了4.8萬元給劉某某。

辯護人認為,胡某某讓劉某某投資6萬元的行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詐騙罪。退一步講,即使一定要認定詐騙罪,因利息不屬于詐騙罪的犯罪對象,胡某某在案發前給付的利息也應從犯罪數額中予以剔除。

3、從指控詐騙罪的金額來看,事實也認定不清:

(1)胡某某、江某某與劉某某存在相互拆借資金,三人賬戶的資金往來不完全是劉某某的投資款

從胡某某、江某某、劉某某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三人存在相互借錢的情況。那么本案劉某某往胡某某賬戶轉款以及江某某往胡某某賬戶轉款就不完全是劉某某的投資款。故在沒有查清并剔除三人其他資金拆借往來的情況下,僅以三人賬戶轉款金額簡單加減、堆砌認定劉某某的投資金額,事實不清。

(2)沒有查明胡某某支付利息的情況

因為利息不屬于詐騙罪的犯罪對象,審判實務中認定詐騙罪都需扣除已支付的金額。從江某某、劉某某的證言以及胡某某的供述可以證實,江某某從劉某某的投資中已實際獲息,劉某某也獲取了相應的利息。因胡某某支付給劉某某的利息大都通過江某某支付,胡某某打給江某某的利息到底有多少?胡某某后期以天息1200元的方式支付給劉某某的利息有多少?這些關鍵事實至今都沒有查清。而起訴書認定胡某某返還給劉某某4萬余元是一個約數,連利息支付的精準數額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直接推算胡某某的詐騙金額,顯然事實不清。

三、判決結果

一審上猶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一審判決下達后,上猶縣人民檢察院以一審法院認定的詐騙數額錯誤、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經過過本案辯護人積極辯護,上猶縣人民檢察院最終撤回抗訴,二審法院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抗訴,一審判決生效。

四、案例評析

本案的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認真分析案情,研究證據資料,初步判斷本案屬于經濟糾紛,而非經濟犯罪,應秉持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不應輕易動用刑法手段。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多次會見檢察官,提交法律意見書,希望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未能如愿。后檢察院以胡某某涉嫌詐騙罪,指控犯罪金額48萬元整。如果檢察院的指控成立,那么胡某某可能面臨近十年的有期徒刑懲罰。辯護人又認真梳理本案全部證據材料,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沒有將劉某某投資的57萬元用于澳門賭場地下錢莊返利,除將5萬元用于支付江某某應得的返利及以返利的方式歸還劉某某4萬元外,將其中的48萬元用于網絡賭球和償還債務,對于這些事實,公訴機關負有舉證責任。首先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胡某某確實沒有這一項目;其次,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沒有將劉某某出資的57萬元投資給澳門賭場地下錢莊返利,由于澳門賭場地下錢莊本身是沒有經過合法登記,無法查證,公訴機關提供的胡某某銀行流水不能區分哪些是來源于澳門地下錢莊的轉賬;再次,公訴機關提供的銀行流水因賭球的賬戶、網站沒有查證而不能證明胡某某是否將劉某某投資的48萬元用于網絡賭球和償還債務。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將資金用于賭球,沒有用于澳門賭場放利,因現有證據不足,不能證明這一指控,系存疑事實。公訴機關僅僅截取胡亮亮本人在偵查機關的片面不利供述,而沒有全面審查證據,以孤證認定案件事實;在存疑的證據面前,公訴機關選擇了對被告人不利的角度出發,在有罪推定的思想主導下認定本案事實。

但公訴機關這一有罪推定并沒有排除合理的懷疑,如:既然指控胡亮亮將錢用于網絡賭球和還債,為何其中信銀行卡隔幾天、十幾天就有資金匯入,這不能完全排除是投資“賭場返利”項目的返利。我國《刑事訴訟法》一直強調“無罪推定”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雖然本案最終仍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但是經過本案律師的有效辯護,法院最終將詐騙數額從公訴機關指控的57萬降到6萬,體現了辯護的重要性。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對此類高額返利涉嫌詐騙的行為如何認定基本事實,在詐騙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不能僅以相關人員的供述便認定詐騙犯罪構成及金額,應當從詐騙罪的入罪標準出發,緊扣查清的事實,準確判斷罪與非罪及罪責大小。

五、結語和建議

在投資返利型詐騙罪中,控方收集的證據能否確實、充分的證明當事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以及涉案金額多少,事關當事人是否構罪,如果不能,指控當事人構成犯罪并對此科以刑罰,即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中,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認定的詐騙數額是57萬,但沒有提供認定上述數額確實、充分的依據,這個案件中,控方收集了大量的銀行賬戶轉賬流水,但僅僅是進行材料堆積,沒有查清每一筆轉賬的來源于去向,但最終在《起訴書》中給出結論,當事人的涉案數額為57萬元。控方在認定數額時,僅僅進行材料堆積而對合法的投資與詐騙不加任何區分,對當事人涉嫌犯罪的數額認定自然不具有真實性。所以,司法實務中,對于詐騙犯罪案件的指控,不論是基于案件事實和證據選擇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控方關于涉案人員涉案的數額認定都“暗藏玄機”,了解其中的“套路”,才能“針鋒相對”。律師在辦理這類案件時需要緊扣控方關于詐騙事實和數額的認定依據,在分析依據的同時形成自己的辯護思路。


附判決

 

江西省上猶縣人民法院

2018)贛0724刑初71號

公訴機關江西省上猶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亮亮,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猶縣,漢族,本科文化,中共黨員,務工,家住江西省上猶縣。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9日被拘留,2018年1月23日被逮捕。現押于上猶縣看守所。

辯護人林旭..........

上猶縣人民檢察院以上檢公訴刑訴[2018]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亮亮犯詐騙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訴訟過程中,上猶縣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請延期審理,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請恢復審理,于2019年1月7日申請延期審理,于2019年2月7日申請恢復審理。上猶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謝明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亮亮及其辯護律師王猶淦、林旭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起,被告人胡亮亮以投資澳門賭場可獲高額返利為由,誘使部分親友及同學江某等人多次向其投資并按約定時間向投資的江某等人支付返利。被害人劉某通過江某了解到有這一投資項目后,從2017年初到2017年10月,分10余次通過江某賬戶或直接匯入被告人胡亮亮指定賬戶共計人民幣57萬元,被告人胡亮亮獲得劉某資金后,并未將劉某投資的資金投入“返利賭場”項目,除5萬元用于支付江某應得返利外,又用劉某自己投入的資金分月以“返利”的方式返還劉某4萬余元。剩余約48萬元全部被胡亮亮用于網絡賭球和償還自己債務等。

在訴訟過程中,公訴人變更起訴為,被告人胡亮亮未將劉某最后投資的6萬元,用于投資澳門賭場返利,而是用于償還自己債務,卻詐騙被害人劉某說投入“賭場返利”項目。但公訴人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的變更起訴意見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亮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人建議對被告人胡亮亮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處罰金6萬元。

被告人胡亮亮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提出異議,對罪名無異議,同時辯稱:1、對被害人劉某總投資57萬元沒有異議,其隱瞞了用途欺騙劉某的只有6萬元,其沒有非法占有這6萬元的故意,其以返利的形式還給劉某是4.8萬元,支付給江某應得的返利5萬元,是江某本人提出要用于周轉,其同意的,并不是其扣下的;2、對指控其詐騙48萬元有異議,這個項目是其與江某一起做了四、五年,這些錢確是用于投資,是投資行為,最后的6萬元欺騙了劉某;3、其沒有將這筆錢用于償還債務和賭球,其在公安機關供述的賭球,是先前咨詢律師之后說賭球只是為了統一口徑,因為賭博罪比詐騙罪所受的懲罰更輕,江某、劉某均知道其將錢投資給澳門地下錢莊;4、其付給江某的利息有20多萬,不知道江某付給劉某多少。

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胡亮亮不具有非法占有劉某錢財的主觀故意,劉某想通過江某將錢放給胡亮亮去澳門獲利,胡亮亮不存在欺騙劉某而使劉某交付財物;2、后來胡亮亮為了資金周轉,向劉某稱有個按天計息的項目,讓劉某投資了6萬元,胡亮亮歸還了4.8萬元利息,也不構成詐騙罪;3、現在證據無法證明胡亮亮將資金用于網絡賭球;4、指控胡亮亮騙取劉某6萬元構成詐騙罪,其犯罪數額應減去胡亮亮已歸還的利息4.8萬元,公訴機關有罪推定并沒有排除合理懷疑,建議法庭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對被告人作出公正判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胡亮亮、被害人劉某是江某高中的同學。2013年,被告人胡亮亮在澳門賭場上班,江某通過被告人胡亮亮投資澳門賭場地下錢莊獲取高額利息,江某先后投資給胡亮亮62萬元,收回約20萬元。

2016年底,被害人劉某問江某有什么項目,江某對劉某說放錢給胡亮亮去澳門賭場地下錢莊獲利,被害人劉某表示同意。2017年2、3月,被害人劉某開始通過江某投資給胡亮亮,江某與胡亮亮從中各分得數分的利息。2017年3月至6月,被害人劉某先后通過江某轉賬到胡亮亮處有41萬元,開始一、二個月胡亮亮會轉利息給江某,江某扣押自己應得的利息后再轉給劉某。江某未將劉某轉給其的41萬元全部轉給胡亮亮,其中有5萬元在征得胡亮亮同意的情況下沒有轉給胡亮亮,被江某用于歸還個人債務。被告人胡亮亮將劉某投資應得的利息打給江某,由江某再轉給劉某,被告人胡亮亮支付一段時間利息后,沒有返了。江某問胡亮亮怎么回事,胡亮亮說澳門那邊主管出差了,后一直沒有利息。

2017年7月至10月,被害人劉某認識被告人胡亮亮后,劉某通過銀行轉賬直接投資給胡亮亮16萬元,被告人胡亮亮返還了一段時間的利息。2017年10月,被告人胡亮亮稱澳門有種投資6萬元每天返利1200元的項目,叫劉某繼續投資,同時,被告人胡亮亮購得他人的微信號以澳門“阿某”的名義與被告人劉某談做6萬元的業務,被害人劉某信以為真又直接投資給被告人胡亮亮6萬元,被告人胡亮亮沒有將此款用于投資澳門賭場地下錢莊,而是用于償還自己的債務。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胡亮亮以澳門太陽城“峰”的名義寫了張收取江某繳付人民幣6萬元的收據,通過江某轉交給了被害人劉某。

被告人胡亮亮通過江某打給劉某的利息,加上被告人胡亮亮直接打給劉某的利息合計有4萬元。

另查明,被害人劉某于2017年12月8日向上猶縣公安局報案,公安機關于2017年12月19日受理此案,并于同日立為刑事案件,同日對被告人胡亮亮刑事拘留。在訴訟過程中,江某于2018年1月12日主動歸還被害人劉某20萬元。

以上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例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劉某陳述,胡亮亮是其高中同學,之前在澳門賭場上過班,2016年底,其得知其同學江某會通過胡亮亮放錢到澳門賭場得利息,其也想放點錢去,于是其通過江某放給胡亮亮35萬元,胡亮亮再將錢放去澳門賭場,其將錢轉給江某,江某再轉給胡亮亮,讓胡亮亮將錢放在澳門賭場得利息,有2年長期的5分,其得3分,短期的1角,其得6分,其放了25萬元長期、26萬元短期,其中35萬元是通過江某轉給胡亮亮,22萬元是其直接轉給胡亮亮,之后江某通過微信將利息轉給其,其共分得利息4萬元。2017年7月,其直接與胡亮亮聯系,轉給胡亮亮16萬元,胡亮亮還說有種6萬元按天計息的投資,每天可得利息1200元,其相信他就轉了6萬元給胡亮亮。7月之后就沒有得利息,胡亮亮說澳門賭場業務員出國了,之后一直都沒有利息。其不清楚胡亮亮到底是否將錢放到澳門賭場。其提供的6萬元的收據是胡亮亮從澳門寄給江某,江某再轉給其的,上寫的江某的名字,因其沒有護照,江某有,胡亮亮要這樣寫的。

2、證人江某的證言,胡亮亮、劉某都是其同學,劉某通過其認識胡亮亮。2013年,胡亮亮在澳門賭場上班,其通過胡亮亮投資澳門賭場放利可得5分的利息,先投了5萬元,后陸續投了62萬元,胡亮亮沒有寫收據給其,其收回了20萬元。2016年底,劉某問其有什么項目,其對劉某說放錢給胡亮亮去澳門賭場獲利,其投資那么久都能準時收到利息,2017年2、3月,劉某開始投資,先后在其這里過賬到胡亮亮處有41萬,其與胡亮亮各得2分的利息,開始一、二個月胡亮亮會轉利息給其,其再轉給劉某,其未將劉某轉給其的41萬元全部轉給胡亮亮,有5萬元沒有轉給胡亮亮,因其投入胡亮亮的錢有組5萬元是其借來的,其就用劉某轉來款項還了這組5萬元的借款。2017年2月,沒有利息了,胡亮亮講先瞞著劉某,共同墊付利息,其也同意一人出一半,當時劉某總的打了25萬,其中15萬元其先后墊付了12800元利息,胡亮亮墊付兩期的利息6500元,其中10萬元的其墊付了7500元,胡亮亮墊付了1500元,2017年3月起做短期,利息1角,劉某得6分,其得2分,胡亮亮得2分,開始1、2個月的利息胡亮亮能及時先轉給其,其再轉給劉某,后來,胡亮亮說澳門那邊的利息沒打過來,其和胡亮亮一起共給了劉某3個月利息,劉某收到利息有6萬元左右。6、7月在做短期投資,劉某直接投了16萬給胡亮亮。胡亮亮叫其繼續投資,稱太陽城博彩娛樂有個項目,是阿某介紹的,投6萬元每天有1200元收益,其又投了3萬元,劉某投了6萬,后來每天返利,得到51600元之后,沒有再返了,其叫胡亮亮聯系澳門那邊,胡亮亮說主管出差了,后一直沒得到利息。2017年11月,其叫胡亮亮寫收據,胡亮亮用“阿某”名義寫了兩張各6萬元的收據,其將其中1張交給劉某。其不知道胡亮亮的錢真正用在了哪里。12月12日,劉某要求其及胡亮亮還款,其與胡亮亮、陳某開車去贛州咨詢律師,律師說,萬一劉某報警,其和胡亮亮要咬死說這些錢用于賭博,絕不能承認是詐騙,因為賭博更輕,詐騙更重。

3、證人陳某證明,胡亮亮案子出事后,其同胡亮亮、江某于2017年12月12日中午一起去贛州找到一名律師,先是江某講他和胡亮亮四年前開始合作做澳門賭場的業務,后來講到劉某是他發展的,還聊了很多,后面律師叫他們把錢還掉去。

4、江某提供的銀行借記卡明細,證明了劉某轉錢給江某的銀行交易情況;江某提供的長期、短期投資計算表、項目投資計算表、12萬元收益支出表,證明了劉某7月份以前部分投資的時間及利息收入計算的方法;江某與劉某微信聊天記錄,證明了他們對劉某投資的利息有過交流的情況;江某與胡亮亮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了聊天及發展業務的情況;江某建設銀行卡、農業銀卡客戶交易明細,證明了江某銀行賬戶的流水情況。

5、劉某農業銀卡客戶交易明細,證明了劉某銀行賬戶的流水情況;劉某提供的與江某、胡亮亮等人聊天記錄,證明了江某制作的其與劉某等人投入資金的收益支出情況表、目前澳門業務參與人名單中有劉某,有胡亮亮手機轉賬給劉某1萬元、5千元記錄,有胡亮亮轉賬給周韜的記錄,“共度時艱三人組”微信群中2017年9月24日聊天記錄中反映目前澳門業務參與人名單中有劉某,聊天中均含有投資理財的項目業務交流互動。

6、胡亮亮招商銀行的歷史交易明細表,證明了胡亮亮招商銀行深圳龍崗分行的賬戶2017年6月至11月的流水情況,反映劉某將19萬元打至胡亮亮賬戶的情況;胡亮亮中信銀行流水清單,證明了胡亮亮2015年5月至2017年10月中信銀行的流水情況;胡亮亮建設銀行卡、農業銀卡客戶交易明細,證明了胡亮亮銀行賬戶的流水情況;胡亮亮平安銀行賬戶流水,證明了胡亮亮的賬戶流水情況;胡亮亮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及微信轉賬記錄截圖,證明了轉賬的情況;胡亮亮匯總的與江某澳門業務利息轉賬清單,證明了胡亮亮與劉某轉賬時間、金額及轉賬方式。

7、劉某提供的胡亮亮寫給其的澳門太陽成博彩娛樂vip收據,內容為:2017年11月1日,江某滋收到vip客戶專享業務費貨幣70758元,繳付人民幣6萬元,太陽城:峰。劉某提供的特種轉賬憑證,證明:劉某于2017年3月15日轉給江某賬戶人民幣10萬元。

8、公安機關匯總賬戶轉賬情況,證明了劉某自2017年3月至6月往江某賬戶轉賬合計55.15萬元,劉某自2017年7月至10月往胡亮亮賬戶轉賬38.5萬元。

9、上猶縣出入境管理大隊出具的證明,證明了江某2017年8月有4次出入境的記錄情況,胡亮亮僅于2016年1月至6月共有31次出入境的記錄情況。

10、搜查筆錄及搜查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及其照片,證明了公安機關從胡亮亮位于東山鎮猶江花園的住處搜查出平板電腦及筆記本電腦各1臺及其特征。扣押并移送的黑色聯想電腦、ipad平板電腦各1臺及其照片,證明了作案工具的特征。辨認筆錄有被辨認照片,證明了被告人與被害人能相互辨認出來的情況。

11、收據、打款回執及諒解書,證明了江某自愿歸還劉某20萬元賠償款,劉某表示對江某的諒解。

12、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歸案情況說明,證明了被告人的身份情況及歸案的情況。

13、被告人胡亮亮第1次供述:其和江某是同學關系,倆人于2012年開始做澳門賭場投資放利,月息5分,做了4年,2016年底,江某發展劉某來做這個項目,劉某大部分的錢打給江某,由江某再打給其,劉某總的投了57萬元,其中16萬是劉某直接打給其,其收到江某或劉某的錢后,通過電腦或手機操作,到網上的平臺去放利,其是通過一個叫阿東的人介紹聯系網上的網貸公司平臺,只要往銀行卡打了錢,那邊收到錢,賭客就可以在澳門賭場消費,澳門那邊會主動將利息打到其賬戶,劉某(通過江某)出資51萬元,江某至少有5萬元沒打給其,其通過支付平臺匯給了(澳門賭場錢莊)指定賬戶,有部分錢用于還個人信用卡。2017年3月,澳門賭場斷了利息,其與江某商量,劉某的利息由其與江某各出一半,瞞著劉某頂了4個月利息,后來頂不住了,就直接講那邊沒有利息。其叫劉某繼續投資,劉某直接打給其16萬元,其都打到澳門賭場放利平臺去了,其告訴了劉某,其與江某合伙做項目,他負責資金,其負責渠道,獲利對半分,后來,其對劉某說改做繳6萬元每天1200元利息的項目,劉某又打了6萬元過來,做了1個月,也停了利息。

同日,胡亮亮翻供稱,其與阿東有1年多沒有聯系了,其欺騙了劉某,劉某投的錢沒有利息還說有,用自己的錢頂利息,還叫劉某繼續投資,其將劉某投的錢打進了一個賭球賬號,BT365網站,賬號名是manlian853,密碼623910000,打錢進去后有一個充值,其在這個網站上虧了有60多萬元。

胡亮亮第2次供述:其2014年在澳門上班時確有過存錢放高利的項目,其與江某自2014年開始做澳門賭場放利項目,江某共投資71萬元左右,獲利有44萬余元,但自從江某發展劉某,在澳門那項目就沒有了。其通過江某收取劉某的41萬元,其直接收劉某16萬元,都是以澳門賭場放高利為由收過來的,其收到錢后,將劉某前期的20萬元投進澳門賭場地下錢莊在內地的銀行賬號,劉某后面投資的30多萬元沒有投去澳門,被其用于賭球輸掉了。

胡亮亮第3次供述:其將劉某投資的20萬用于在澳門賭場放利,還有部分錢其用于賭博。后來劉某將16萬直接匯給其,其也告訴過劉某這些錢用于澳門賭場放高利了。

胡亮亮第4次供述:劉某投資的57萬元中,有46萬元用于網絡賭球,6萬元返了4萬元到江某那里,剩下的錢用于還信用卡,其中5萬元被江某扣下沒有給其,江某挪用了。那個阿某的微信號是其在深圳200元買的,后來其基本上用自己ipad登錄,冒充阿某與他們聊天,其資金周轉不過來時,其就用阿某的微信號,江某不知道阿某的微信號是假的。

胡亮亮在法庭上的供述:其和江某做澳門賭場放利項目有四、五年,劉某投資的錢用于澳門錢莊那邊的三鑫公司,江某與劉某均知道這些錢投入了澳門賭場錢莊在大陸開具的賬戶,其通過江某付利息給劉某,江某這邊有截留,如澳門給8分,江某會截留5分,劉某得3分。劉某最后投資的6萬元每天有1200元的利息是其編的項目,其為了資金周轉,欺騙了劉某,實際沒有投給澳門賭場,而是用于還信用卡,其還了信用卡,再用信用卡刷出的錢通過江某還給劉某利息4.8萬元,這一行為構成詐騙,其余都是投資。

本院認為,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在公訴機關,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亮亮沒有將劉某投資的57萬元用于澳門賭場地下錢莊返利,除將5萬元用于支付江某應得的返利及以返利的方式歸還劉某4萬元外,將其中的48萬元用于網絡賭球和償還債務。公訴機關就有義務舉證證明被告人沒有澳門賭場返利這個項目,或者被告人有這個項目但沒有將劉某的錢投資到這個項目中去,同時還要舉證證明被告人將錢用于網絡賭球和還債。首先,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胡亮亮確實沒有這一項目,從證人江某的證言及相關微信聊天記錄及書證與胡亮亮的部分供述也能相互印證,可以證明胡亮亮之前做過這個項目;其次,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亮亮沒有將劉某出資的57萬元投資給澳門賭場地下錢莊返利,由于澳門賭場地下錢莊本身是沒有經過合法登記,無法查證,無法區分澳門賭場地下錢莊使用哪些網站、哪些銀行賬號,公訴機關提供的胡亮亮銀行流水不能證明這些銀行賬號全部都不是澳門地下錢莊的銀行賬戶,提供的其他證據也不能否定胡亮亮的銀行流水中沒有澳門地下錢莊的銀行賬戶流水;再次,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亮亮將其中的48萬元用于網絡賭球和償還債務,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那些銀行流水是賭球的銀行賬戶,賭球網站沒有查證,網站上賭球的賬戶也沒有查證,但現有證據也不能否定這些流水賬號不是賭球的賬戶。從現有證據來看,被告人的供述與被害人的陳述、證人江某的證言、太陽城收據、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能相互印證,共同證明被告人胡亮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6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胡亮亮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胡亮亮辯稱其隱瞞了用途騙取劉某的6萬元,但其沒有非法占有這6萬元的故意,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辯護人辯稱公訴機關有罪推定并沒有排除合理懷疑,應按照疑罪從無原則處理,與審理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亦不予以支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亮亮將其余資金用于賭球,沒有用于澳門賭場放利,因現有證據不足,不能證明這一指控,系存疑事實,本院對這一指控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人胡亮亮是否歸還被害人劉某投資6萬元本金的利息4.8萬元的認定。經查,被害人劉某稱,其通過江某打錢35萬元給胡亮亮投資澳門賭場后,江某通過微信將利息轉給其,其獲得的利息共有4萬元,7月以后就沒有獲得過利息了,之后又投了16萬元和6萬元,之后沒有收到利息了;證人江某證實,劉某共收到利息有6萬元左右,其與劉某后期投資給胡亮亮后,胡亮亮投給澳門獲得返利有5萬余元;胡亮亮供述,其前后付給劉某的利息有6萬元,劉某最后投資6萬元的,其通過江某返回劉某利息4.8萬元;收據證明了胡亮亮將劉某投的6萬元寫了張假收據,通過江某轉交給了劉某。由于三人對胡亮亮歸還劉某利息的數額及歸還的利息屬于哪些本金的利息均存在爭議,均沒有其他直拉證據相互印證,根據日常生活法則,胡亮亮前期收取劉某35萬元停了利息,后期收取劉某16萬元也停了利息,投資6萬元的項目是胡亮亮編的,江某證明劉某共收到利息有6萬元,胡亮亮后期投給澳門的錢獲得返利有5萬余元,但未證明劉某投6萬元后的利息有5萬余元,被告人胡亮亮辯稱最后收劉某6萬元歸還了利息4.8萬元,與被害人陳述、江某證言不一致,且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本院不予支持,因此,綜合以上證據,可以認定劉某投資后,前期獲取利息4萬元,無法證明劉某最后投資6萬元給胡亮亮后,胡亮亮歸還了利息4.8萬元。

由于被告人胡亮亮多次供述,多次翻供,相互矛盾,最后雖然承認騙取被害人6萬元的事實,但對歸還4.8萬元利息的供述沒有證據,屬于對主要事實沒有如實供交代,不能認定坦白,只能認定為對部分事實認罪認罰,由于沒有節約司法資源,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的幅度應從嚴掌握,鑒于被告人胡亮亮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人建議對被告人胡亮亮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處罰金6萬元,本院認為量刑偏重、罰金過重,應予調整。為打擊詐騙刑事犯罪,保護公私財產安全,根據被告人胡亮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亮亮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胡亮亮退賠被害人劉自力財產損失計人民幣6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彭修燁

審 判 員  張維躍

人民陪審員  郭曉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黃駿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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