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孫某現二十多歲,在大學就讀期間患上嚴重的精神分裂癥,長期進行藥物治療至今。2015年夏的某天,孫某午飯后閑逛至某檢察院門口時,入門衛室將正在午休的門衛用放在床頭的菜刀砍傷,在門衛呼救后逃跑,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最終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立案偵查,檢察院以同樣的罪名提起公訴,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故意殺人罪名成立并判處十余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家人及被告人均對本案判決不服,遂委托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錢秀坤律師、孫清華律師代理上訴。
二、爭議焦點
孫某的精神狀況、刑事責任能力及公安機關證據是否有缺陷與瑕疵?
三、案件突破
對于本案中被告人孫某用刀砍傷門衛的事實有監控及相關證據佐證,對于事實部分辯護空間不大。經過分析論證,辯護人認為本案的突破口在于孫某精神狀況、刑事責任能力及公安機關證據的缺陷與瑕疵。接受委托后,辯護人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卷宗材料,發現被告人精神狀態確實異常。雖然偵查機關委托過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過精神及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但辯護人發現該鑒定缺乏完整的病案材料及相關證人證言的佐證,證據效力較低。進而辯護人經過與被告人及其監護人溝通意見,最終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提起上訴,并堅決要求對被告人進行重新鑒定。
四、案件結果
經過二審的庭審辯護及舉證質證,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觀點,發回重審。在重新鑒定后,認定被告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進而,辯護人提出在偵查過程中,偵查機關沒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權利,訊問被告人時并沒有監護人或辯護人在場,其供述存在重大瑕疵,故意殺人的動機存疑。最終,經過多次交涉,檢察院撤回了本案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