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塊宅基地,因為歸屬問題不僅導致叔侄反目成仇,怒上法庭,而且在訴訟過程中土地局先后出具了耐人尋味的前后自相矛盾的紅頭文件,把這宗看起來十分簡單的民事案件攪得一波三折,長達10年沒有結果,在劉茂通律師幫助下終于得到解決。
起因:誤發宅基證
家住銅山縣利國鎮利國村的姚可.姚連.姚仁是同胞兄弟.從小三兄弟就生活在不幸之中,1975年當三兄弟中老大只有7歲.小弟弟只有3歲時失去了母親,父親含辛茹苦既當爹又當娘擔負起了撫養三個孩子成長的重擔.1985年,當三兄弟逐漸長大,大兒子姚可中學畢業能夠幫父親一臂之力的時候,不幸再次降臨這個家庭,操勞過度的父親因積勞成疾身患重病而撒手人寰.
父親不在了.窮人的孩子早當家.老大姚可在叔父姚君的幫助下與二個弟弟相依為命,苦難之中三兄弟分別長大成人,老大姚可已經娶妻生子,幸福的生活開始向他們招手.然而,1992年發生的一件事把三兄弟又帶回了痛苦的深淵之中.1992年4月25日,姚可的父親姚清佩遺留下的房產所在的共72.7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權證,被銅山縣土地局核發給了姚文---也就是姚可的伯父.姚可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到銅山縣利國鎮利國村民委員會請求更正處理.接到姚可的報告后,村土地辦隨即對此事進行了調查.其間姚可多次到村里要求處理,一晃四年過去了,1996年5月7日,銅山縣利國鎮利國村民委員會向鎮土地所出具了一份調查報告,稱姚可多次來村要求調查核實宅基房產權問題并提供了有關證據,經調查核實各有關證據屬實,現有房產權確屬姚可所有.而姚文所持有的宅基證實屬誤發\.村里的態度是想讓鎮土地所撤消姚文的宅基地證,再重新補發姚可一個,但是事情遠沒有這樣簡單。
一波三折 先輸后贏
按照村里的想法,姚文不干了.1996年春,姚文向銅山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排除妨礙,確認其對所爭議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銅山縣國土局先后下發了銅土發(96)18號及銅土發(96)24號兩個文件,認為姚文所持有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錯發.后銅山縣人民法院以姚可之間是因為土地使用權歸屬引起的糾紛,應由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為由,駁回了姚文的起訴.姚文不服此判決提出上訴.1998年12月25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了姚文的上訴。
就在姚可認為這下事情將會有個了斷的時候,然而接下來的事情又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2001年1月,姚文再次向銅山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姚可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讓姚可意想不到的是,這次法院最終支持了姚文的主張,判處姚可敗訴.那么法院為何會在同一問題上作出兩份截然不同的裁決呢?
百思不得其解的姚可最終得知,1999年3月31日銅山縣國土局又下發了銅土發(99)04號文件,撤消了銅土發(96)18號及銅土發(96)24號文件,確認頒發給姚文的土地使用證繼續有效,而法院正是據此文件判決姚可敗訴的。
起訴駁回 先行復議
在知道了事情的原委后,姚可立即向銅山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糾正錯發給第三人姚文的宅基地證.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徐州市賈汪區法院審理了此案。2001年10月30日,賈汪區人民法院以“姚可未經復議,即先向法院起訴,違反了法律規定”為由,駁回了姚可的起訴。
2001年11月6月,姚可向徐州市人民政府以已超過復議申請期限且對銅土發(99)04號文件的復議機關是銅山縣人民政府為由,終止了對該復議案件的審理。同年12月14日,姚可三兄弟再次向銅山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請求撤銷銅土發(99)04號文件。在漫長的等待后,2002年6月7日,銅山縣人民政府下達《終止復議通知書》,理由是復議時效已過。此時,三兄弟已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
行政訴訟恢復復議
在利益面前,親情是那么的不堪一擊。無奈之下,三兄弟慕名找到劉茂通律師。在劉律師的幫助下,姚可三兄弟又將銅山縣政府推上了被告席。
2002年8月1日,銅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代理律師當庭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此案被告為縣人民政府,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不妥。法院經合議,采納了劉律師的意見。后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2002年11月1日賈汪區法院受理了此案。2002年12月9日,賈汪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銅山縣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決定,“經再次審查后決定恢復對銅土發(99)04號文件的復議審理”。2002年12月24日,姚可三兄弟以被告銅山縣人民政府已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為由申請撤訴。同日,賈汪區法院下發裁定書,準許三兄弟撤訴。望著銅山縣政府恢復復議的通知書,姚家三兄弟心里重新充滿了希望。
結束采訪時,姚家三兄弟把記者帶到了這塊引發了親情連環訴訟案的餓宅基地旁。記者看到,在這塊不大的土地上,三間被拆掉一半的破房子在左鄰右舍樓房的映襯下顯得是那么的衰敗、荒涼、凄慘。姚可無可奈何的說:十年了,我多想早一天把新房子建起來,以告慰亡父的在天之靈啊!
說話之間,淚水溢出了他的眼簾。是啊!記者也想:發生這樣的事情,究竟是誰的錯呢?
附判決
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 2002 )賈行政初字第 77 號
原告姚BB,男, 1968 年出生,漢族,農民,住銅山縣利國鎮利國村三組。
原告姚AA,男, 1970 年出生,漢族,農民,住銅山縣利國鎮利國村三組。
原告姚CC,男, 1970 年出生,漢族,農民,住銅山縣利國鎮利國村三組。
委托代理人劉茂通。
被告銅山縣政府,地址在銅山縣新區。
法定代表人田質林,縣長。
委托代理人胡清華,銅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劉欽華,銅山縣國土資源局干部。
原告姚BB、姚AA、姚CC訴被告銅山縣人民政府不服復議終止決定一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于 2002 年 11 月 1 號依法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2002 年 12 月 24 號以原告已銅山縣人民政府以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為由,向本院自愿申請撤訴。
經審查, 2002 年 12 月 15 號,原告以銅山縣人民政府以銅土發( 99 ) 04 號文件錯誤及對土地確權處理錯誤為由,向銅山縣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要求撤消銅土發( 99 ) 04 號文件及確認銅集集建(宅)字第 300103155 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為錯發,并申請為其補發宅基地證。銅山縣人民政府于 2002 年 6 月 7 號對其提出的復議申請予以終止,原告不服,請求法院撤消銅山縣人民政府銅符終字( 2002 ) 01 號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并判令被告恢復行政復議行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銅山縣人民政府同意對原告的復議申請繼續審理。本院認為:原告起訴后,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同意對原告提出的復議申請繼續受理,符合法律規定,現原告認為自己的訴訟目的已達到而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識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發》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決如下:準許姚BB、姚AA、姚CC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 100 元,減半收取 50 元,由原告姚BB、姚AA、姚CC承擔。
審判長 張 靜
審判員 張茂忠
代理審判員 梁宗海
書記員 胡樂媛
關于恢復審查銅土發( 1999 ) 04 號文件的通 知
姚BB、姚AA、姚CC:
你們申請復議銅山縣國土資源局( 1999 ) 04 號文件,經本機關再次審查后決定恢復對該文件的復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