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當天下班回家后,其通過微信與同事、客戶洽談工作,其最后與同事“大宇”的聊天時間是19時22分; 當晚19時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繼續回復工作內容。
職工下班后繼續占用個人時間線上處理工作事項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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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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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1)受不可抗力影響的;
(2)職工由于被國家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
(3)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的;
(4)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十條規定:
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后,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九條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是指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且在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時限內(從《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尚未做出工傷認定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